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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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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量保证期

(1)产品质量保证期:从向用户交货日起半年以内或计时器运转1200小时以内(以先到者为准)。

(2)轮胎、胶管、电器(包括电瓶)保修三个月或500工作小时(以先到者为准),不予保修的范围见后。

(3)享有保修半年或1200工作小时的前提条件:A.限于本地区销售或购买的产品;B.用户必须按我公司的规定使用各种油料。C.必须遵守本保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可维修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换总成、换机、退机及相关索赔要求。

(4)发动机整机质量保证期为半年,具体事宜参照厂家规定。

2.保修不包括的范围

(1)正常维护保养所需及各种易损件、消耗品不予保修、包括:各种滤芯、铲斗、斗齿、各种油脂(如发动机油、液压油、变速箱油、柴油、制动液、防冻液及各种润滑脂等)、小舟、销套、灯泡、制动片、玻璃、轮胎(划伤、刺破及正常的磨损)、不打油脂而造成的工作装置损坏等。

(2)不按《使用维护说明书》操作或超出机器规定用途的,超负荷工作造成的铲斗、动臂及车架断裂损坏的。

(3)购买方未按《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常规及日常保养而造成的故障。

(4)未经我公司服务部或我公司特约维修商认可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的维修以及由此产生的故障。

(5)未经我公司技术部许可而自行变更产品结构或更换零部件而产生的故障。

(6)由于事故、操作不当或自然损坏而造成的损失或故障。

(7)计时器发生故障及未及时告知服务商或故意损坏计时器的。

(8)未使用我公司认可零部件进行维修保养而发生的故障。

3.免费条款

(1)在任何情况下,用户应配合我公司服务人员对机器进行维护、保养,因拒绝或妨碍维修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我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2)我公司仅对机器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不承担除此以外的任何责任,如违章操作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延误工期损失及导致的合同纠纷等。

(3)对于可以修复的机器,我公司不承担更换零件总成、退机或换机的责任。

4.保修程序和要求

(1)机器发生故障时,请尽快将机型、机号、购机日期和详细故障情况与我公司指定的服务中心联系。

(2)当服务人员为您进行维修服务后,请您务必在服务记录单上签上您的意见、姓名和日期。

(3)服务人员上门维修服务,用户有义务提供场地、起重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和协助人员,以尽快修复机器。

(4)维修机器所用配件应从我公司特约服务中心获得,以确保质量水平。

(5)属于保修范围更换下的零部件,须完整交回我公司特约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按规定退还公司本部。

(6)柴油机、桥、箱等主要配套件的保修参照配套厂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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